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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政府對申請設立旅行社條件進行了修改,更加注重硬件設施,同時提出鼓勵境內外組織、個人依法以多種形式投資興辦旅行社。
記者15日從浙江省政府修訂后的《浙江省旅行社管理辦法》中了解到,申請設立旅行社,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,須具備下列條件:有固定的經營場所;有必要的營業設施;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。
而此前的規定則是,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經營人員條件包括:具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企業負責人不少于1名;具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部門負責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不少于2名;持有會計上崗證的財會人員不少于2名;普通話導游員不少于3名。
修訂后的《浙江省旅行社管理辦法》支出,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2年,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,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。